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阮景峰,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启达小区(公元596)11号楼1层104、105、106、107、108、109、110号(证号:武房权证龙字038069、03××70、03××71、03××72、03××73、03××74、03××75号),2层205、206、207、208、209、210、211号(证号:武房权证龙字038082、03××83、03××84、03××85、03××86、03××87、03××88号)的房产共计14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白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