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阮景峰,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