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阮景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
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66370.01元并支付利息(以1266370.01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197元,由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潢川县绿洲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网络资金、自然资源等执行信息。
三、本院通过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0年7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武陟县的部分房产(抵押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经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致使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欠账较多,被多家人民法院起诉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长期法院躲避执行。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的名下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