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0105号
原告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兴科防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静
法官助理刘琦 书记员刘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