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耀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4962号
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庆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玉军。
被告:中耀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庆庆。
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耀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650元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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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