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耀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7815号
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梦蓝湾18-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1520740。
法定代表人高庆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一通,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耀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637822。
法定代表人李瑞。
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耀房地产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喜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晓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东燕
书 记 员 陈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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