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复33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二村。
法定代表人:徐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红玉,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源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商****。
法定代表人:陈绪良。
第三人:北京通力正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艳佳。
复议申请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格加华置业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2执异9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格加华置业公司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请求该院撤销通州区口子村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司法拍卖行为,重新上拍。主要事实与理由:该院在执行(2021)京0112执恢592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4日拍卖了案涉房屋。但是该院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于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被执行人,导致被执行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失。具体原因是案涉房屋所在产业区是被执行人开发,并自2017年起对外销售。被执行人多年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资源,因本案债务案涉房屋要拍卖,大量客户都具有购买意向,但该院未通知上拍时间导致被执行人无法通知到资金雄厚的客户,被执行人所有客户均未参与竞拍,最终仅有两位竞拍者竞价且拍卖价格过低,严重低于市场价,使被执行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失。该院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故提出如上异议。
通州区人民法院查明,北京源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深水利公司)与兰格加华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源深水利公司依据该院作出的(2020)京0112民初154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1)京0112执1989号立案执行,后又以(2021)京0112执恢592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并委托中财宝信(北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2021年4月22日,该院至案涉房屋处张贴公告,载明该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责令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于2021年5月12日迁出该房屋。2021年5月25日,该院向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当面送达评估报告。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向该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因该申请系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交,故未立案)一份,载明“同意法院以评估报告为基础,启动司法拍卖程序”。2021年7月8日,被执行人代理人致电该院,沟通了案涉房屋拍卖后腾退事宜,并要求尽快上拍,该院告知其拍卖材料已移交拍卖组,正在催促上拍。2021年7月23日,该院就案涉房屋发布网拍公告,并于2021年8月23日对案涉房屋进行网络司法公开拍卖,2021年8月24日案涉房屋由买受人北京通力正实贸易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该案中,被执行人要求该院撤销司法拍卖行为,其所持理由为该院在拍卖公告发布前未通知其拍卖事宜,但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该院在拍卖公告发布前不止一次通知了被执行人拍卖事宜,故被执行人所提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无法支持。据此,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2执异93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兰格加华置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兰格加华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2执异93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停止复议申请人名下经略天则园房产(房产证编号:X京房权字通字第XXXX号)的拍卖程序,并依法撤销拍卖重新上拍。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执行行为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首先,复议申请人认可收到过拍卖标的的评估报告,并知晓法院会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置,但除此之外,法院未告知其他有关事项。复议申请人也不止一次向原审执行法官电话询问何时上拍,但原审法官的回复均是“不清楚,已在安排”。直到网络竞拍结束,复议申请人才从第三方处得知已上拍。复议申请人认为,拍卖公告上的相关信息是关系到执行标的价值的重大信息,更是直接关系到复议申请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相关公告信息发布的时间及网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复议申请认人认为,该法条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不仅仅是关于执行标的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概括的事实,而应当包含公告和竞拍的一切事项,因为如果任何一个事项描述有错误,都将导致执行标的拍卖价值受损,这也是法律为何要保障当事人对拍卖事项知情权的立法初衷。因为最终的拍卖价款是关系到复议申请人的重大利益,而本案中,原审法院拒绝告知复议申请人执行标的何时上拍、在哪个网址上拍,及如何查看公告信息等重要事项,侵犯了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从该法律规定也可以看出,拍卖事项包括了很多具体信息,而这些信息除了第十三条第(三)项,原审法院均未告知复议申请人,属于执行行为违法。二、本案中的相关事实符合应当依法撤销司法拍卖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首先,根据第一项的阐述,拍卖程序违法,导致复议申请人未能及时知晓执行标的拍卖时间,从而导致利益受损。复议申请人为房产开发企业,执行标的所在的经略天则产业区是复议申请人开发,并自2017年起对外销售。复议申请人多年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资源,在2021年初,复议申请人得知可能拍卖执行标的时,就通知相关客户可以拍卖执行标的,从而使执行标的拍出更加符合市场价值的金额,且大量客户都具有购买意向。因法院未通知司法拍卖上拍时间,因此复议申请人无法通知到资金雄厚的客户,复议申请人所有客户均未参与竞拍。最终仅有两位竞拍者参与且拍卖价格过低、严重低于市场价,使申请人权益受到巨大损失。其次,本案中竞拍的第三人不具有执行标的的买受人资质。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流程,执行标的出售,必须由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按照园区企业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该项目买受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买受人资格审核意见,该意见将作为买受人交易过户的要件之一,对于符合资格的买受人,由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报请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再由该局对符合标准(产业发展定位)的买受人出具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上述事实通州区人民法院已在其他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因此第三人未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资格审核意见,不符合买受人资质,因竞买人就是产权人,所以竞买人资质应当和买受人资质相同,而原审法院忽视政策要求,将执行标的确权给无购买资格的第三人,干扰了涉及经济秩序及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予以撤销本次拍卖。综上,复议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执行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复议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受损,且买受人无购买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本次拍卖,请法院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源深水利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第三人北京通力正实贸易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兰格加华置业公司名下位于通州区口子村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止。根据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载明,通州区口子村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通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执行卷宗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撤销相应的执行行为,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结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州区人民法院是否存在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
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多次告知复议申请人拍卖事宜,亦于案涉房屋处张贴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人相关评估报告、于网络平台依法定期间发布拍卖公告等。通州区人民法院虽未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处分程序确有瑕疵,但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案涉财产,最终处分价格需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实现,并不必然影响拍卖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亦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结合本案拍卖情况,案涉房屋买受人(第三人)系通过网络司法公开拍卖以最高价竞得,案涉房屋的价值已经市场竞价予以确认,故不能认定该拍卖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另外,关于复议申请人主张第三人不具有案涉房屋买受人资质并请求撤销拍卖一节。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第三人存在“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之情形。故对复议申请人兰格加华置业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执异93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鸣
审判员 李宏哲
审判员 宫 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梦依
书记员 徐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