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凯瑞御仙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16044号
原告:北京凯瑞御仙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凯瑞大酒店-1层—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0108013289538
法定代表人:行秀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辛庄路双新科创园B座204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903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凯瑞御仙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仙都公司)、被告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仙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被告***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御仙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延误工期违约金1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一年的保修费4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140万元,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0.5%的违约金,最高不高于工程总价的10%。后被告延误竣工日期直至2013年7月24日。施工后期,被告不仅延误工期,且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施工现场,也没有提供竣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修一年,但是被告自未完工撤离后从未到店进行保修。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具状起诉。
***消防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工期延误系原告装修延误所致,并非被告过错;工期延误另一原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保修责任与保养并非同一法律概念,要求被告承担保养所支付的费用没有合同依据;违约金过高,且原告不能证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3年3月29日,北京凯瑞豪门餐饮有限公司凯瑞大酒店分公司(甲方)与***消防公司(乙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主要约定如下:第1条,工程名称为大酒店分公司消防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工程内容:①消防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对接、消防水泵房设备及水箱工程、整体联动安装调试等全部消防工程。②负责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③无偿为甲方办理消防业务申报、建审、验收及消防开业前检查、消检、电检等相关消防手续。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一次性全包)。工期40天(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10日)。第2条,工程价款140万元(含税金)。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的50%预付款,消防系统完工调试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的30%;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合同总价的15%工程尾款;质保金5%,***1年,***到期后10日内一次付清。第4条,本工程在竣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盖章竣工蓝图及相关资料叁套。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李某2。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李某3。第9条,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因甲方原因工程设计变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期限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额,计算方式:按工程总价的0.5%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第11条,施工中因甲方原因对设计方案进行重大变更时,经甲方确认,双方可做商洽解决。第12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第13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甲乙双方约定保修期为壹年(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合同签订后,***消防公司开始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消防设计和施工。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核发京公(海)消验[2013]第076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消防验收合格。2013年10月1日,北京凯瑞豪门餐饮有限公司凯瑞大酒店分公司自称已开始运营。
诉讼中,御仙都公司主张工程于2013年7月24日竣工,***消防公司主张2013年6月26日完工。***消防公司主张就涉案工程于2013年7月底向御仙都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但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御仙都公司主张完工后找不到***消防公司,并找了案外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护和保养,花费45000元,为此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了合同及付款凭证。***消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保养与保修不同,不能证明***消防公司未尽到保修职责,但***消防公司亦未就其尽到了保修职责向法庭举证证明。
***消防公司主张因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和御仙都公司大面积装修导致工程竣工时间自2013年5月10日延误至2013年6月26日。为此,***消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变更工程量清单、拆改工程量清单、8层增加施工量清单、地上八层工程量清单、关于现场与图纸变更项清单。其中变更工程量清单、拆改工程量清单上的签名张某1签名未获双方确认,8层增加施工量清单、地上八层工程量清单、关于现场与图纸变更项清单虽有御仙都公司的李为国签字,但未写有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等信息。***消防公司提供了北京隆开源消防安全监测中心出具的《说明》一份,写有:我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对北京凯瑞豪门餐饮有限公司大酒店分公司装修改造工程进行监测,由于本工程装修大面积未完工不具备监测条件,待工程整体竣工后我司将再次到场进行监测。御仙都公司对该《说明》不予认可。
另查,北京凯瑞豪门餐饮有限公司凯瑞大酒店分公司系御仙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消防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御仙都公司,其应就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依据合同中第9条约定,***消防公司提交的多份清单证据并不能证实工程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其主张的存在工期顺延也未得到甲方代表的确认;同时,***消防公司提交的关于装修的证明中载明的内容缺乏直接证据支撑。再者,依据合同第12条约定,***消防公司有义务提供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证实已完成合同义务,但***消防公司未就此举证。综上分析,御仙都公司所举证***消防公司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成立,***消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依据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御仙都公司主张找他人进行维护和保养发生了相应费用,但该费用系维护保养,非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故本院对御仙都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御仙都公司主张***消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凯瑞御仙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万元;
二、驳回北京凯瑞御仙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北京凯瑞御仙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已交纳),由北京***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