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1856号
原告: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辛庄路北软双新科创园A座22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欣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昕亿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邵红燕
二〇二二年二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张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