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71号
申请人: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61581463A,住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35。
法定代表人:王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羽,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95048D,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明果英,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金麓支行的银行存款1223554元(银行账户为:81×××47)。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长沙金麓支行的银行存款1223554元(银行账户为:81×××4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