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49号
申请人: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142号政府办公楼223室-35。
法定代表人:邢冠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远,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2号楼B座618。
法定代表人:赵凤秋。
申请人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比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绿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莱比特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洁绿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0908.98元。莱比特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比特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洁绿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0908.98元。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全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