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南设备安装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南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1129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孙建云。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系原告的职员。
被告:北京华南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25985171。
法定代表人:卢志恒。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南设备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南设备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温江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