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66号
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1370593P。
法定代表人:戴美兰。
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3976162W。
法定代表人:潘立伟。
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4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城普石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五万六千四百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