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3民初56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1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系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小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人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系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小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永 霞
审 判 员 敖登格日勒
人民陪审员 白 玉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晓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