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0856号
原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顺义区,杨镇纵二路7-40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大黄庄南里1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伟。
原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涛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玉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