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150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1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勒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扬子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勇,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席勒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元(原告***已预先交至本院94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办理案涉诉讼费的退费手续。
审 判 长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人民陪审员  解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