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首创中传(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998号
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1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首创中传(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北里166号传媒精英总部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葳。
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首创中传(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首创中传(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险金额为12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首创中传(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莉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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