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853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江苏衡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钱丽,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1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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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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