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福临镇。
法定代表人王畅,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路,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亚瑟水电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西路雷锋机电建材市场102房。
法定代表人龚良松。
申请执行人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亚瑟水电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121民初9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022年5月10日,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2年5月11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2022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也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21948.9元、违约金1179.2元、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29.22元,共计23532.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