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550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世林,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一心花苑A栋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32844655N。
法定代表人:王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光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
书 记 员 张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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