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546号
原告广州豫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H37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L7R9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福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32844655N。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豫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豫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豫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2022)湘0121民初1521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