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8701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原告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2870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28701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的第14行的“三、驳回原告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为“二、驳回原告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曹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黎
书记员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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