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财保75号
申请人: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鸿坤金融谷15号楼5层5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鸿坤理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鸿坤金融谷1号楼2层20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鸿坤理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鸿坤理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5号楼502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鸿坤理想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鸿坤理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5号楼502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