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闫勇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2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勇田,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坟。
法定代表人刘康,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金辉,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松园6号。
负责人宋卫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21号。
负责人李海英,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闫勇田、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36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颖担任审判长,法官蒙瑞、法官李坤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597元,由**负担1948元(**已交纳1067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负担364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6.76元,由**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150元,由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负担(**已垫付,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工程队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蒙 瑞
代理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