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92700号
原告:北京***建筑材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龙发大街1号院2号楼5层3**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筑材料中心与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建筑材料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材料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材料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