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7044号
原告:北京中和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6厅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坟。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和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中和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和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和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