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秀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3453号
原告:北京秀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大街52号院1号楼3层3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衣街五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秀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秀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秀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秀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