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3734号
原告:北京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樊永伟,总经理。
原告北京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00元,由北京元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赫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远
书 记 员 夏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