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1508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鑫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35号五环外5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骉公司)、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果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鑫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盈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盈果公司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37747.2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鑫骉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鑫骉公司欠原告工资款,盈果公司欠鑫骉公司工程款37747.24元。原告与鑫骉公司经协商同意鑫骉公司在盈果公司处享有的债权37747.24元转让给原告折抵工资款。鑫骉公司已经通知盈果公司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但盈果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经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鑫骉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请求,我方和原告之间有债务,盈果公司欠付我方款项没及时给,所以我方转让债权给原告了。 被告盈果公司辩称:我方和鑫骉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差点尾款。我方和原告沟通的是付款可以,但我方得付给鑫骉公司,不能转给个人,鑫骉公司可以正常开票。我方没有收到通知。原告和鑫骉公司的转让协议是他们之间的事情,和我方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鑫骉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由乙方联系的盈果公司所欠甲方的混凝土质保金款37747.24元转让给乙方抵减甲方欠乙方的工资款等。经询,盈果公司认可其欠付鑫骉公司37747.24元。 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与鑫骉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鑫骉公司已明确其转让对盈果公司的债权与***,盈果公司辩称债权转让与其无关、其仅能依据合同支付鑫骉公司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如盈果公司因发票开具事宜存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债权转让款3774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6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北京盈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