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3民初4830号
原告:杭州柏顿思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79号45幢0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秋,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03号。
被告:***,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杭州昌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富越盈座112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柏顿思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昌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柏顿思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柏顿思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柏顿思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昌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30元,根据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柏顿思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