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1611号之一
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03号百大花园B-1604。
法定代表人:许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羽敏,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31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艳,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江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62元,由原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幼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杨珂
代书记员 杜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