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5执3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5民初14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832838.66元、违约金633346.55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此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款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0601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负担执行申请费789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限制消费令,要求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传唤二被执行人至本院接受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名下无房产、股权、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本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约B9RD51、粤B3××**号牌的车辆,本院予以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温本赫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5执32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煜
代书记员 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