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1922号
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西路333号世纪大厦B座五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中路1326号。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
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六层609室。
法定代表人:杜永超。
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河北景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刘丹凝
人民陪审员 王美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