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4民初2440号
申请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中路1326号。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涛,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惠,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龙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茗园路55号星光小区2-1-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勇,该公司董事长。
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保定龙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保定龙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9,957.51元。申请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龙港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9,957.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玉环
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