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贝贝,女,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保定恒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河旺村。
法定代表人:任天超。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王谋,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执行人:王东东,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执行人:葛立永,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执行人:杜增亮,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执行人:杜冠池,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执行人:杜征,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执行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中路1326号。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
被执行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六层609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唐山星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通公路南侧、韩城粮库西邻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杜征。
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21)京0116民初62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定恒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谋、***、王东东、葛立永、杜增亮、杜冠池、杜征、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唐山星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案终结裁定有异议的,自收到本裁定后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科
二〇二二年 六 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全 欣
书 记 员   何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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