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6208号
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保定恒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河旺村/div>
法定代表人:任天超。
被申请人:杜永超,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王谋,女,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申请人:王东东,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被申请人:葛立永,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申请人:杜增亮,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申请人:杜冠池,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申请人:杜征,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申请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
被申请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v>
负责人:杜永超。
被申请人:保定市路政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东苟中学院内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秀成。
被申请人:***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唐通公路南侧、韩城粮库西邻办公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杜征。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定恒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杜永超、王谋、***、王东东、葛立永、杜增亮、杜冠池、杜征、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保定市路政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656139.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恒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杜永超、王谋、***、王东东、葛立永、杜增亮、杜冠池、杜征、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保定市路政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56139.0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熊海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亚妹
书 记 员 崔 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