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鹤壁巿揽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巿揽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巿淇滨开发区淇滨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巿新市区五四中路1326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局。
住所地:内蒙古临河区机关事务局西迁工程综合办公楼D座5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巿揽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林业局、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8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5元,减半收取377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爱萍
审判员 杜 彬
审判员 罗一民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力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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