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77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现住曲阳县。
法定代理人:安江涛,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中路1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401887191G。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