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972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晨宏实业人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遵化市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遵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418万元,诉讼费6790,执行费38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再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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