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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喇嘛营村民委员会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赛执字第0121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跃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喇嘛营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赛执字第01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荣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