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川洁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联塑新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钱甸均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10244号之一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5222E。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川洁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联塑新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0号1号楼606室2016025号(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9XY5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川洁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联塑新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后,被告青岛川洁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联塑新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针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8)粤0604民初102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对上述一审民事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粤06民辖终134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上述一审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该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