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8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周宁县。
本院在执行的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终535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2年07月11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0元、执行费11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07月12日、12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税务、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银行、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面积111平米的预售商品房一套,有2009年注册的沪C5××**的金杯牌小汽车一辆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号牌为沪C5××**的金杯牌小汽车一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
2、于2022年07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名下的财产,也未主动履行。
3、于2022年12月09日委托周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协执单位周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于2022年12月24日委托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核查,反馈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的房产登记权利人不是被执行人***。
5、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微信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0.00元、执行费1100.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