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知民初357号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威尼诗灯具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路(社区对面)。
经营者:***。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澧县威尼诗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