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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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73民初6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华田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横路新华陶瓷市场旁第19-20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大墘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华田顺建材有限公司、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娜
书记员**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