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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华田顺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73民初6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华田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横路新华陶瓷市场旁第19-20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大墘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华田顺建材有限公司、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娜 书记员**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