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900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