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2900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