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13执62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6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杜杨北街1号院10幢等58栋、北京市顺义区杜杨北街1号院59号等2幢的不动产及对应不动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路东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顺义区李桥镇芦各庄村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顺义区汽车生产基地内的两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被执行人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暂时均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9429号民事判决书给付金钱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李 维
书记员  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