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960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杨镇三街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191X0。
法定代表人:张广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石 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章 峰
书 记 员 刘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