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6472号
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杨镇三街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191X0。
法定代表人:张广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7643U。
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杰,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雄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芳、被告全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其支付给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材料款743 000元,损失(执行费)28 120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3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原告名义负责实施全富公司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项目由被告负责实施,被告以原告名义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2015年4月8日,原告作为发包人与燕雄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开始以原告方的名义组织施工。2015年,被告以原告的名义与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直螺纹钢筋连接套筒材料合同》后。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供货。因被告拖欠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全富公司和燕雄公司为被告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2019)京011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全富公司和燕雄公司连带给付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636 478.79元并支付利息,工具款16 440元。2019年原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燕雄公司其挂靠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在该案中,全富公司认可在执行当中与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全富公司未能履行该判决。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2月18日,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燕雄公司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燕雄公司向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743 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上述原告代被告支付给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费用,被告至今未能支付给原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全富公司辩称,我方认可材料款743 000元由我方承担;对于执行费28 120元我方认为应该承担一半;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认可。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燕雄公司提交的(2019)京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收据、汇款凭证,全富公司提交的(2021)京0113执3700号执行裁定书、(2020)京0113民初6396号民事调解书、(2021)京01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燕雄公司和全富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京011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636 478.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636 478.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丢失的工具款16 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原告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燕雄公司及全富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0年2月18日,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燕雄公司达成和解,燕雄公司向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43 000元。燕雄公司支付案件执行费28 120元。(2019)京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内容为:……(四)第10、18项争议正在其他法院执行中,全富公司认可均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具体为:项目10、2015年10月28日,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直螺纹钢筋连接套筒材料合同,合同编号:YX-CGHT-XXX。
本院认为,全富公司同意给付燕雄公司代付743 000元并同意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执行费用,全富公司认可涉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且我院判决中亦判决其承担责任,其未按照判决履行,北京润天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燕雄公司支付该案执行费,该笔费用属于全富公司未按与燕雄公司之间约定的履行而造成的燕雄公司的损失,应由全富公司负担。故本院对燕雄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43 000元及损失28 120元并支付利息(以743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5元,由被告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丹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