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6388号
原告北京瑞利恒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环镇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73398866C。
法定代表人李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正,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杨镇三街段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191X0。
法定代表人张广强,总经理。
被告**有,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瑞利恒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瑞利恒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利恒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万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盈滢
书 记 员 石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