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某某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3728号
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三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1191X0。
法定代表人张广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明,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顺义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电满,北京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第一中学,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10400942072P。
法定代表人张春德,校长。
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燕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宋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盈滢
书 记 员 石 在